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信发〔2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诚实守信环境的形成,提升全社会信用环境水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失信问题,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4号)、《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第220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互联网、电话等形式,向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有关领域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改正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负责全省失信投诉举报监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省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和反馈等工作,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录入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根据全省失信惩戒联动实施办法将相关失信主体纳入全省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失信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