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县(市、区)合理确定月票价格的基础上,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进行认真核算后,按照省、市、县3︰2︰5的比例进行补贴,同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总数、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市、县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运营单位后,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拨省级补贴资金到运营单位。
五、各市(州)教育、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深入学习贯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校车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各市(州)教育、公安、财政部门要将实施校车安全工程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需要乘车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七、各市(州)教育、公安、财政部门要根据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对所辖县(市、区)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填写《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日前(遇双休日、节假日提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报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省教育厅联系人:贾降龙
联系电话:0931-8851597
电子邮箱:gssjytjjc@126.com
省公安厅联系人:黄 斌
联系电话:0931-8387635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931-8891328
附件: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