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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的紧急通知
(甘教厅〔2012〕110号)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的“10件、32项”实事之一,也是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在今年秋季开学全面顺利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做好开通寄宿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基础数据调查摸底工作。对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数量、分布、学生数、乘车路线、里程、停靠时间、站点设置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研究制定开通学生周末接送班车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车辆、线路和班次,合理设置班车停靠站点,规划好周末放学、上学时间,确保学生放学、上学有车可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超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要认真做好班线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固定车辆、学生照管人员、座位、路线、时间、教师、信息员,做到人车对应、信息畅通,动态监管。

  三、各市(州)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配备校车学校的校车驾驶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核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于7月5日前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时,要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严格车辆查验,对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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