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原理、医学伦理无争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科技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原则上需具备二级及以上(含参照)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资质。
5. 项目负责人须是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的、具备高年资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6. 申报项目需在推广期限内确保至少10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并有不少于30名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并能独立、常规开展该项技术半年以上。项目推广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项目申报与推荐
1. 凡拥有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的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2. 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推荐办法,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市卫生局。
3. 2012年市级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计划招标10-15项。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限额申报5项,其他机构限额申报2项。
4.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无锡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2)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科研项目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科技进步奖证书、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法定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3)本单位及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4)接受技术推广单位意向书。
以上材料采用A4纸打印,按序装订,一式三份,装入一个资料袋,资料袋封面上贴申报书首页。
四、项目立项与管理
1. 市卫生局根据当年《计划指南》与立项原则制定评审标准,聘请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技术项目,经市卫生局审批后公布实施。
2. 对纳入计划推广的项目单位,市卫生局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经费支持。推广单位(乙方)需与市卫生局(甲方)及推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丙方)签订《无锡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合同书》,并提交与各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推广协议书。
3. 我局将计划推广的项目列入当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具体授予学分标准另行制定),并纳入市重点学(专)科、重点人才评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