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单位及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4. 立项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打印、装订整齐,符合规定要求。《推广项目申报书》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
第九条 申报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较高的卫生科技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原则上需具备二级及以上(含参照)医疗机构和市(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资质;
2. 具有消化、吸收技术的基本设施和损耗性材料的保证;
3. 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和筹集能力;
4. 能在其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技术项目,经市卫生局审批后公布实施。项目推广单位(乙方)需与市卫生局(甲方)及项目推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丙方)签订《无锡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并提交与各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推广协议书。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推广计划实施年限一般为1-2年。重大技术推广计划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实施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市级、市(县)区级、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共同筹集。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经费投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付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和直接相关的技术咨询费、培训费等。不得用于土建、技术改造及基础研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之前,推广计划可暂停该项目的推广工作。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根据论证的结论,作出撤销或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市卫生局有权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验收(以下简称组织验收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以下简称主持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推广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