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 结合地方卫生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推广计划;
2. 负责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本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3. 对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 配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地区开展项目推广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地区卫生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第三章 项目计划编制
第六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
1. 符合地区卫生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对卫生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
2. 技术已在本单位或部分单位应用,证明具有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3. 市级推广计划重点选择对提高疾病的预防、早期筛选诊断、临床治疗和康复效果等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宜技术;
4. 市级推广计划项目优先选用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医学科技奖、新技术引进奖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宜技术;
5. 凡在成果的权属、技术水平、技术原理和成熟性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列入推广计划。
第七条 市级推广计划立项程序:
1. 项目负责人填报《无锡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申报书》) 及其它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推广计划选项原则和《计划指南》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五月底之前报市卫生局医教处。
2. 市卫生局根据当年《计划指南》与立项原则制定评审标准,聘请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的先进性、成熟程度及推广应用的效果;技术的适用范围和可能形成的推广覆盖面;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及难易程度;技术推广应用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推广项目申报书》;
2. 申报项目的科研项目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科技进步奖证书、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法定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