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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市LNG应急气源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市LNG应急气源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石环函〔2012〕50号)


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石家庄市LNG应急气源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函复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厂界标准。
  2、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燃天然气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07)表1Ⅱ时段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1-93)表1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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