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前
| 政策发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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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免税
| 17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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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间接
| 18间接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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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逾期
| 94其他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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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视同
| 94其他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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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2年8月(新老软件过渡期间)出口企业征免税申报特殊要求
1、范围:本条所对应情形主要包括:
(1)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的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货物。
(2)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出口法定免税货物(如软件、农产品等)。
(3)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即国家明确规定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2011年出口货物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凭证等已确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
(5)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的除上述四种情形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22规定其他免税业务。
2、申报要求:
(1)在老版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时,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数据。在增值税申报时,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也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销售额。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等正常的“免抵退税”的免税申报和所有的退税申报(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仍然通过老系统录入,并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