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
1.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略)
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季报表(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处理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网址等联系方式,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对属于行政复议、诉讼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