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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工商局)

  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繁荣区域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省十次党代会确定的 “两翻番”、“双倍增”、“七跃升”目标的重要依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促进吉林省小微企业总量快速增加、存活率显著提升,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催生小微企业

  积极鼓励兴办小微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实力升级,实施提速计划,力争在五年内,使我省小微企业总量突破18万户,年增速突破12%。在增加总量的基础上,延长小微企业存活周期,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引导小微企业优化产业结构

  落实支持政策,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营造宽松、便捷、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 优化产业结构。

  三、允许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四、实行免费登记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申请审批表》,经审查核准后,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对于已设立企业的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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