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造方式。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与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相结合,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与农房节能示范相结合。农村危房本体改造原则上以农户原地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户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适当集中建设。
五、扶持政策
(九)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既可对改造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危房改造代建、统建单位和自建农户给予贷款贴息。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贫困家庭住房条件。
(十)土地保障。农村危房改造需重新选址建设的,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据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市县政府负责 “先占后补”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一)社会扶持。各地要健全群众互助、社会扶助、政府鼓励机制,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劳动互助与义务帮工,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组织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政府在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立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另行下发)。各市(州)、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市(州)、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导,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认真落实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方面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