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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八)改造方式。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与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相结合,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与农房节能示范相结合。农村危房本体改造原则上以农户原地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户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专项规划适当集中建设。

  五、扶持政策

  (九)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既可对改造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危房改造代建、统建单位和自建农户给予贷款贴息。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贫困家庭住房条件。

  (十)土地保障。农村危房改造需重新选址建设的,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据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市县政府负责 “先占后补”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一)社会扶持。各地要健全群众互助、社会扶助、政府鼓励机制,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劳动互助与义务帮工,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组织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政府在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立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另行下发)。各市(州)、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市(州)、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导,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认真落实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方面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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