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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0万户。

  (四)工作任务。

  2012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15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村及陆地边境县(市)边境一线的农村危房。

  2013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8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全部陆地边境县(市)的农村危房。

  2014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50户以上连片改造的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

  2015年完成10万户,重点解决改造户在50户以下的村及其他地区的农村危房。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五)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

  2.居住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D级(整栋危房)和C级(局部危险)或处于危险地段需搬迁的房屋。

  (六)补助标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分担,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地方(市、州或县、市)配套比例为1∶1.1∶0.5,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配套比例,但不得低于1∶0.1,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按1∶1.1配套的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0.1部分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危房集中改造村庄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农房新建、修缮加固及农户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资金标准。各年度补助标准依据年度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七)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建设应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并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要求,推广建设节能、抗震的住宅,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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