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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7日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程,逐步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问题,提高贫困群众居住环境质量和水平,保障基本居住安全,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的建设主体作用。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2.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改造,要结合村屯合并整村选址重建;对拟撤并村屯的危房改造,要向中心村聚集。

  3.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贫困家庭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美观适用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贫困家庭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4.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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