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青政发〔2012〕24号 2012年5月2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推进发展成果人民共享,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所需资金按原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由市、区(市)财政分担。
二、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第三条第三款“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之规定,享受加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7月1日起,加发底数同步调整,按最新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