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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十二)开展民间融资监测登记试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州)、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监测登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六、着力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二十三)省内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企〔2010〕809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2〕442号)规定要求的,可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

  (二十四)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及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二十五)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达到贷款总量60%以上的,通过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六)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

  七、着力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保障

  (二十七)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要按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产品创新等情况。进一步密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定期发布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报告。

  (二十八)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导。大力支持金融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健全信贷奖励考核制度,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活动。

  (二十九)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围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主动协调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小微企业,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调查和融资满足率的分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和金融产品推介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依法核销。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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