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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优先纳入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支持有意愿、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探索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和市场开发。

  四、着力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

  (十四)促进小微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引导小微企业改善资产状况,完善财务报表,提升资金管理水平,为融资创造基础条件。

  (十五)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尽快将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与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信用联动机制,充分释放小微企业可用的信用资源。

  (十六)引导小微企业夯实物权融资基础。强化小微企业的权属登记意识,小微企业要及时将企业所属土地、房产、设备、技术、专利等各类物权进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为抵(质)押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十七)助推小微企业改善融资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融资政策、产品和融资条件宣传推介,通过资产管理、培训辅导等多种方式帮助小微企业改善融资条件。

  五、着力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十八)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超市。由政府部门主导,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利用 “实体+网络 ”平台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设计、增信助贷、供需对接等一站式便捷融资服务,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九)建立健全融资抵(质)押物登记服务机制。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物权融资抵(质)押登记托管交易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融资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研究产权分割登记管理办法。完善房产登记管理机制,推行房产和土地合并抵押登记。

  (二十)支持设立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盟。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鼓励设立增信、融资咨询等专业机构。

  (二十一)支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参股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切实提高担保能力。支持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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