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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六)发挥保险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险种的宣传力度,增强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用,拓宽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的渠道。

  二、着力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七)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工程,推动小微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吉林省股权交易所和 “新三板”等市场融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我省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准备工作,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时开展股权交易。

  (八)鼓励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增信机制,探索设立吉林省小微企业债券增信服务公司,支持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省内金融机构承销小微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纳入中小企业贷款奖励范围。

  (九)加快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投入、上市培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尽早走入资本市场。创新现有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探索设立吉林省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各地设立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三、着力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能力

  (十)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加强宏观规划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布局,加快发展,规范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特色园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共同发展。支持内控机制完善、资产优良、有发展潜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积极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严禁、严查、严惩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引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的监测和考核,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超过累计发放贷款总额60%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转为村镇银行及其他专项奖励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对于发起设立规模较大、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和开展跨区域经营。支持经营状况较好、符合监管要求、信誉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再融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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