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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12〕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大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小微企业释放发展潜能和活力,现就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着力发挥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一)积极扩大小微企业的信贷总量。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应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利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满足率有大幅提升。

  (二)大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专营机构,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向社区、县域和大集镇延伸。按照 “股份制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村镇银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村镇银行。鼓励在县(市、区)发展设立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全覆盖。

  (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研究开发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发挥网络优势,扩大信贷业务,运用同业存款、银团贷款等方式,促进邮储资金回流。支持商业银行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微贷工场”等个性化创新服务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

  (四)努力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对发展现代服点支持。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五)规范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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