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 “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尊重农民集体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按照 “主体平等”和 “村民自治”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委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乡(镇)政府代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凡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界线的,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所有权都应当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 “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还是由几个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共有,并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说明演变过程和各自权益,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插花,包括城市市区、建制镇、村庄中的集体土地,一时无法划分权属的,可以按共用宗确权登记发证,并在土地登记薄中记载土地权利状况;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插花,一时无法划分权属的,可以只登记造册,暂不确定所有权,逐步研究处理。“合村并组”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