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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现状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并于2012年年底完成。从2013年开始,凡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

  (二)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地籍测量精度按照地籍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图成图比例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确定技术指标;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宗地面积大小,结合图面表达要素情况确定,并准确表达各类要素相对位置关系。凡是现状地类与土地用途不符的,应依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确定土地用途;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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