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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政发〔2012〕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131号),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不力、进展缓慢,颁证率低、质量不高,总体工作滞后;已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只确权登记到村农民集体,与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现状不相适应。2011年5月以来,国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年底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是到2012年年底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我省是农业大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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