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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教育技能培训,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重点,全力抓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的贯彻落实。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能参加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学管理,科学制定教学大纲,组织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通过积极构建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服务网络,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沟通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力求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要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和办法,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就业服务各项机制。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四)全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任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各区市要通过建立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责任制,积极探索伤病残退役士兵保障新模式、新举措,确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力求保障待遇有新的提升,全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对2009年7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实施以后接收的、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伤病残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房经费保障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按照每人补助8万(市内四区10万)的标准补助,区市财政补足购买6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其余经费。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市财政补贴之和不足购房经费标准的,区市财政按购房标准补齐。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层层抓好落实。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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