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按照参加双考人数的10%下达,国有大中型企业计划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安置总数的60%。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以及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对转业士官等上述五种重点安置对象,下达的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市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优先安置。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2012年第三季度下达。
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与理论考试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纳入社会失业人员管理,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也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最长不超过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的待安置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凡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加大安置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另行规定。二是继续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补助政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地方后可继续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三是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下拨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把落实退役士兵补助经费作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退役士兵各项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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