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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12〕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明确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以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根本性变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勇于开拓,自主创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
  二、多措并举,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部署,确保今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自2011年11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强化指令性安置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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