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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令
(第127号)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2012年8月7日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当就需要配套建设的内容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文书中载明。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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