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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救助保护措施,尽快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公安机关和救助保护机构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门完备相关手续,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便于其上学、就业等。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延伸救助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加强源头预防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积极开展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将社区家庭教育、儿童教育等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制度,及时掌握本地适龄儿童辍学、失学情况,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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