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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主动救助保护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引导和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加大主动救助力度,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认真做好公安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救助巡查,对露宿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居民提供线索,积极劝告、引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动员各社会团体、组织和志愿者,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具体意见,确定定点医院,健全完善救治程序、诊疗费用结算程序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要完善救治工作机制和收治程序,确保得到规范、安全的医疗救治。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社会面巡逻查控及流浪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集中场所的治安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整合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对比,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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