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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应急工程;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于招标的工程。

  第八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向市政委办理招标备案,并由市政委出具招标备案手续。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上述有关资料同时送各监督部门审查。

  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政委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市政委同意。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交易日期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市政委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调整。

  第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市政委同意。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市政委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市政委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市监管办备案。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当由监督人员同意,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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