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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2〕80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的管理,保证设施维护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环卫设施专项维护工程的特点,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2〕1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管好用好政府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保证建设维护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委”)管理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对设施的重点维护、专项维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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