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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4.规范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各地要按照《条例》及国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2〕4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在清查摸底,准确掌握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重点惩治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依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基本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建立符合辽宁实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三、时间与进度安排
  1.《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在坚持长期宣传、学习《条例》有关内容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做好省内招投标监管部门业务骨干及评标专家的《条例》培训工作,2012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及各市要完成对招投标监管部门业务骨干及评标专家的《条例》理解与运用能力培训工作。
  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省内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内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各市清理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经研究论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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