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各项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
招标投标法》和
《条例》为依据,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重点对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包括以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过程要广泛听取各方面呼声和意见,特别是要听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属于综合性政策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严格遵守上位法。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3.完善
《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在积极配合国家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日常管理,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严格执行公告制度,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全面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增设“投诉处理”栏目,在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公告案件处理信息。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20日内向省招投标办上传投诉案件相关材料,省招投标办经过审核后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投诉处理”栏目内公开。实行评标专家名单公开,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设立评标专家信息公示专栏,定期公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全部在库专家名单,并及时更新。完善专家库评标专家进入退出机制。根据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通过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推荐入库专家工作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评标专家,进一步优化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结构,提升社会公信力。强化对评标专家工作考核,完善评标专家评价机制,依照评价结果决定对专家的奖励、处罚以及除名,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及时清退。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评标专家开展
《条例》理解与运用能力培训办法,保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每年至少接受1次有关
《条例》理解与运用能力的培训。配合诚信辽宁建设,强化招投标领域信息征集与失信惩戒工作,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