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需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须进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由物业出租方和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审核承租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
若承租意愿人仅有一个,经鉴证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意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照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出租、承租双方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纳入企业经营预算。
第十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须明确区级机关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委、办、局须明确其下属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须明确企业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公有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网络监管平台,促进物业租赁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按资产权属加强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定区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关于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嘉府办发[2006]27号)废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