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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监察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嘉定区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嘉定区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有物业出租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公有物业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用于物业租赁的公有物业,应有明确的公有权属;权属不清的,分别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委办局和各区属企业清理后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权。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实行统一管理。区级行政机关的物业出租行为由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行为由其所属主管委、办、局统一管理,报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物业出租实行规范化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须加强监管。
  第五条 公有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招租行为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价格公开。相关事项由资产权属人委托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实施。
  第六条 公有物业的出租信息须在上海嘉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对承租人的条件要求及租赁价格等。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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