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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嘉定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作为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对上述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废水方面,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方面,重点加强焚烧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经营范围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检查。结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对重点企业率先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加强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含铬污泥等)的检查情况,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处置是否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对于重金属废物堆场,重点检查堆场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各项要求,积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②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进水、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本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应采取措施。同时,会同区环境保护局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源普查成果及更新调查数据梳理涉重金属企业的详细名单并组织全面排查。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金属废物堆场,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等重金属排放设施的现场检查。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重点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1)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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