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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新农村办关于嘉定区农村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总结验收。改造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各镇组织总结验收并进行工程审计,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把关。自查验收通过后向新农村办提出检查申请,由新农村办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建交委、监察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对镇的村庄改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村民进行满意度抽查。
  五、资金扶持
  (一)补贴范围。市、区奖补资金补贴范围:农民集中居住区只对天然气和污水纳管项目进行补贴,其他项目的资金,如环境整治、绿化种植等,由镇、村及农户自筹解决;自然村根据具体实施的项目予以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补贴基准为:天然气1.8万元/户,污水纳管1.2万元/户,根据各镇财力情况采取资金差别扶持政策,市、区补贴资金和镇、村(户)配套资金比例如下:江桥、南翔、马陆、安亭、菊园新区5:5;工业区6:4;外冈、徐行、华亭8:2。
  (三)下拨方式。市、区财政的奖补资金在工程启动后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下拨,在工程全面结束,资料齐全、完成审计、经验收合格后全部到位。
  六、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一)镇是实施农村村庄改造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经同意进行村庄改造后,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全面负责改造建设的统一协调和领导,并建立相应制度,在组织经费、政策上为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二)镇工作班子排出改造建设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每月向区新农村办上报实施进度,以利于区新农村办掌握实施情况,牵头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和验收。
  (三)村庄改造的各项工程建设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资料文书保存完整。招投标、施工合同、质量监理、资金预决算、审计审价等相关手续必须规范,并做好台账,资料文书整理归档。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村庄改造工作机制。
  1、项目实施前,要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通过一事一议程序后再开工实施。
  2、建立矛盾化解机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人员做好沟通、调解工作,避免各类矛盾发生。
  3、与施工队协调建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制度,尽量减少改造建设对村民造成的影响。
  4、建立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制度。项目结束后,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区监管平台和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村民的监督。
  七、各有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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