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救助管理站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要实现亲情化服务,在开展生活照料的同时,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并在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鼓励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矫治等各项服务。
(六)强化源头预防
对在外省市或非户籍辖区范围流浪的本区户籍未成年人,在接到报告后,区民政局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及时安排区救助管理站会同所属街镇,派员前往流入地接回,帮助他们回归家庭。
要不断健全对本区户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服务机制,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治、社会保障、扶贫帮困等政策,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因病致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各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建立由区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区综冶办、公安嘉定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司法局、区妇儿委(妇联)、区残联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要结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精心组织筹划,及时动员部署专项行动。要通过排查,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况和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况,对高发区域、乞讨规律、幕后团伙和重要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对情况危急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2年3月-2012年10月)。各街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浪乞讨问题的综合治理,有效清除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要在日常救助保护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主动救助,着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回归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和避免其再度流浪;积极开展源头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