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补差价款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补差价款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超标面积补差价款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超标面积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规定的面积标准认定,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此面积标准的(以夫妻双方应享受住房面积最高的一方核定),超过部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处理。
二、超标面积补差价款的计算
住房面积超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住房超标面积补差价款为超标面积乘以平均市场单价。平均市场单价取同类地段三宗以上商品房最低起售价的平均价,无同类地段商品房(1平方公里范围内)可参考的,则按不同类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市场单价,减去地段差价折扣后确定,具体地段折扣由当地房改办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超标面积部分每平方补差价款不得低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