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区政府委托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在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六条 (委托应诉)
行政机关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领导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区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委托本机关的有关人员代为出庭应诉。
其他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有关人员出庭应诉。
第七条 (备案制度)
对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出庭通知后的次日将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开庭时间、地点及出庭人员名单等情况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材料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旁听制度)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经常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旁听。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本机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旁听。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开展对本区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应诉工作情况。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将本机关当年度行政诉讼,以及执行本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行政机关的年终总结及全年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解释权)
本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