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意见
(嘉府发〔2009〕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领导,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具体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具体包括: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下属单位;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执行公共管理事务的组织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第四条 (基本要求)
本区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认真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
第五条 (应诉要求)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请求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