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市人力资源(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登记为市人力资源(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准予在我市落户(在集体宿舍内居住的只限本人),但市辖区农业户口人员,自愿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受住所限制。
1.在市辖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
2.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
(五)本市农民,自愿交出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整户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且未落户的,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每月向街道、乡(镇)通报办理出生登记情况。
(二)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籍的,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三)保持户籍的唯一性,杜绝一人多个户籍。对于一人多户的,只保留一个户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对新落户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和各类人才及时取得进入我市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负责满足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订完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依法流转;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