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消防装备物资建设。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按照实战化、模块化的思路不断加大投入,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根据灭火救援任务实际需要,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有针对性地配备一批技术先进、性能高端的攻坚装备。依托港务相关单位,建立基本满足港口、海域、水上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水上消防站,配备消防艇等专用救援装备。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资源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地下救援和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镇级消防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展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强化火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消防事业持续发展。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每半年要将本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各地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三)完善考评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