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以镇(街道)为一个基本单位,网格划分实行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社区(村)为“中网格”(在“中网格”内划分若干责任片区)、以责任片区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在镇(街道)建立消防办公室,社区(村)建立消防工作室,责任片区成立消防工作组。各级网格的管理责任、任务分工及工作形式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订,并实行目标化管理。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整合综治、公安、安监、工商和其他社会监管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成果。督促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电子巡查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逃生门锁等技术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推动火灾防控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提升各类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技术水平。积极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快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消防服务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社会单位全部接入城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平台。
(四)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从业资质、机构资质审批和年度执业情况审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深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一)推进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形成以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队(站)现役官兵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战斗员、消防文员)予以补齐。镇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员应不少于15人。凡依照《
消防法》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