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将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镇(街道)列为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由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现场监管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安装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火灾防控根基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认真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建设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