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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威政发〔2012〕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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