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登记情况;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市招标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以产权、股权为基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所,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移交;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市法制办、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等其他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联络员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按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2.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3.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4.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5.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7.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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