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相关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开展跨地区和所有制兼并重组,整合个体经营户和小企业、流动回收人员,扩大经营规模;切实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回收网点布局要求,通过收购、新建、加盟等方式,不断增加连锁回收站(亭)数量,增强行业竞争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分拣、拆解能力和信息化回收水平。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开展诚信经营,扩大企业知名度,打造回收行业知名品牌。
(四)推行多元化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利用规范化回收站点网络优势,通过改善服务质量,公开收购价格,调动市民主动交售积极性。依托体系建设相关企业统一管理、规范经营的流动回收车,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调度下,积极开展上门回收服务。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回收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实行定时、定点上门回收。引导体系建设相关企业,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探索建立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玻璃等低效益资源回收奖励机制,提高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率和环境无害化水平。
(五)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依托大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和承办企业开办专业培训机构,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同岗位要求,开展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探索建立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推行回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环保局、贸易办、城管执法局、供销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办,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要强化各市区政府(管委)主体责任,制订辖区内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承办企业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网络资源整合等事项,督导承办企业按布局做好回收站点的建设改造,帮助解决回收站点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人员进行全面规范整顿,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