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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涉农收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耕地开垦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以占用耕地名义向建房农户乱罚款。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各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聘请农民承担农网工程中抬杆、挖洞、立杆、放线等劳务费用,应由电力部门全部承担,不得将资金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和服务不得转嫁给农民,确实需要农民承担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按一事一议的程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奖补资金的分配应坚持普惠制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要及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加快制定《湖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各个操作环节。各级减负、纠风、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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