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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白色污染”暨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白色污染”暨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6月1日,“限塑令”正式执行。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渝办发〔2008〕150号)精神,切实推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扎实推进“六大酉阳”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禁止“白色污染”暨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禁止“白色污染”的思想认识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禁止“白色污染”,是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六大酉阳”的具体措施之一,意义十分重大。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禁止“白色污染”的意义,立足本单位职能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禁止“白色污染”的执行力度。

  二、加强对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县工商局、商务局、旅游局、交委、市政园林局、科委、供销社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客船、客车、车站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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