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修正案》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司〔2012〕11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各单位普法办: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现就全省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学习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准则,并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作了重要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功能,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充分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的
宪法原则和现代法治理念,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开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推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的重要意义,学习好、宣传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努力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