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发挥法律服务在地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功能。积极参与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为各类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审核、法律文件制作等方面的服务。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为上市公司在产业转型中开展并购重组、实施产业链战略性整合提供并购重组方案设计、并购重组协议起草、并购重组执行监督等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提供合法性审查、尽职调查、法律风险论证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做好保险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对设计新保险产品提供合法性分析;研究产业集群保险产品的法律架构,推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引导保险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保障保险业务创新发展,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9.加强金融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觉纠正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行为,维护金融领域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秩序。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指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新型金融组织对自主开发的软件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注重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通过对金融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激励和保护金融自主创新,提升金融业竞争发展能力。
10.为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帮助。协助金融管理部门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帮助制定各类文件和规则,进一步厘清地方金融国家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地方金融企业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对全省农信联社系统的法律服务,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推进农信联社改革转型。协助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地方金融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支持。积极为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建设当好法律参谋,帮助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商业规则。
11.帮助完善金融行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公司律师试点。针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各阶段的不同要求,帮助金融机构构建涉及重大金融决策、重要金融活动、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切实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第三方的身份优势,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处理重大敏感事项,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方面的法制宣传和引导,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依法尽职做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帮助分析融资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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